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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制药与生命科学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06-11-21

南京工业大学制药与生命科学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院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成效,确保我院勤工助学健康、规范开展,根据学校《关于使用勤工助学学生的规定》的有关原则和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制药与生命科学学院分团委对我院勤工助学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条  学院分团委负责有关勤工助学政策和制度的传达、制定和落实;
    第三条  建立困难学生信息库,对上岗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  加强对外联系,为困难学生开辟更多的勤工助学岗位;
    二、酬金管理
    第五条  校团委分配岗位的劳务费由校团委统一结算,制药与生命科学学院分团委于每月25日前将酬金报表报至校团委勤工办;
    第六条  学院自行开辟岗位的勤工助学基金由制药与生命科学学院分团委统一入账,专款专用,专人管理。酬金于每月25—30日结算;
    第七条  在勤工助学岗位劳务费按月结算,在岗未满一月者,不能获得任何劳务费;对于考核不合格者,停发当月勤工助学报酬并将辞退其岗位。
    第八条  勤工助学报酬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用工制度及劳动纪律
    第九条  勤工助学选聘原则:
     1.家庭困难者优先;
     2.有个人特长者优先;
     3.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4.岗位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第十条  勤工助学应聘程序:
     1、贫困学生提出申请,向班委会递交申请书;
     2、班委会讨论通过后将名单上报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3、院学学生工作办公室经调查和初步审核,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4、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连同申请书上交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5、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确定上岗人员并公布;
    第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期间,学生必须按时上下岗,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不得缺席,若有特殊情况应事先请假。无故缺勤一次扣酬金20元;
    第十二条  任何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不得私自找其他同学代替,如因具体原因需临时代岗的,须事先征得分团委同意;
    第十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辞退:
     1、不服从岗位安排者;
     2、未经批准两次不到岗者或工作不认真者;
     3、因病住院15天以上或休学者;
     4、在勤工助学期间,主干课出现不及格者;
     5、在勤工助学期间,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第十四条  如因特殊原因需辞职或更换工作岗位,需提前10天向分团委提交书面材料。在递交材料10天内无答复或无岗位交接的情况下,申请人可自行脱岗,责任由分团委承担;因擅自离岗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五条  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被辞退的学生,不得再次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定期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对认真负责,成绩突出者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四、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学院分团委负责解释。
南京工业大学制药与生命科学学院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