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学生工作 > 制度文件 > 正文
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1-09-21

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

南工校教【2011】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以利于因材施教,注重学生素质和能力的培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生学习的量,以绩点来衡量学习质量的一种较为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  学 制

第三条 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为五年),我校对本科专业实行3—8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为4—9年)的弹性学制,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四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本科生在8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为9年)内不能修满规定的学分,视不同情况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三章  学分和学分绩点

第六条 课程学分和各专业的毕业最低学分由培养计划确定,学生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的最低学分才能毕业。辅修专业学分由辅修专业培养计划确定,辅修专业的学分不计入毕业学分之内。

第七条 为衡量学生掌握课程内容的程度、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学分和学分绩点来区分学生的学业水平。

第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和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低于60

五级制

(95)

(85)

(75)

及格(65)

不及格(50)

 

4.0~5.0

3.0~3.9

2.0~2.9

1.0~1.9

0

第九条 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相应的绩点;学分绩点总数为学生一学期(学年)所修读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平均绩点为学分绩点总数除以修读的学分总数。补考成绩据实记载,但绩点最高不超过2.0。重修课程的成绩和绩点据实记载。计算公式为

学分绩点总数=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绩点=学分绩点总数÷学分总数

平均学分绩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十条  理论课和实验课按每16学时折算为1个学分计算,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周折算1学分计算;军训2-3周计2学分;经教务处核准,学校团委组织的活动时间在2周以上的社会实践活动计1学分。

第十一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鼓励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创新设计,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对学生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第一作者单位须为南京工业大学)和学科竞赛成绩(须代表学校参赛)可折算为任选课学分予以记载。学分折算由学生提出申请,学院依照有关折算标准的规定予以认定,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四章 选  课

第十二条 课程根据其性质可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等方面的课程。

(二)选修课。选修课分为限选课、任选课和公共选修课。限选课是指根据培养规格和专业方向,分设若干选修课组,学生必须在一组或几组内选修的若干门课程;任选课是指学生根据个人志趣,任意选修的有关课程,但要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毕业。公共选修课是学校组织的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文化素质课程,学生也必须获得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三条  学生应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教务处公布的开课目录和课程简介按学期进行选课。选课时应优先选好必修课,对有严格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

第十四条  选课在网上进行,具体选课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各学期的学习量应均衡适当,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学分一般应在20至30学分之间。以培养计划规定的学期学分为基准,学生可根据自身学业状况、学习能力等各方面因素,稍许多选课程或者少选课程,但在标准学制的年限内每学期修读的学分原则上不低于15学分(培养计划规定的学期学分低于15学分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共选修课开课人数不低于30人,专业任选课开课人数不低于20人。外语类、艺术类公共选修课程可适当放宽,但不低于20人。个别招生人数低于40人的专业可适当放宽,但选修人数应达到该专业学生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

第十八条  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进行。成绩的评定应综合参照平时作业、期中考核及实验等环节,原则上平时成绩占20%~30%。

第十九条  理论课程的考核成绩记载应采用百分制,实验或其他实践环节既可采用百分制又可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

第二十条  一门课程需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期完成的,则每学期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进行考核,并按学期评定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期末考试,须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他人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并附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在考试前报教务处批准。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初与补考同步进行。若不能参加缓考,则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考试迟到超过规定时间者,按旷考论处,成绩记载“旷考”。考试违纪或作弊者,成绩无效,成绩记载“违纪”或“作弊”。

第二十三条  学生初学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

(一)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一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缺交作业量达一学期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超过任课教师规定的时间一周未交者,以缺交作业论处。

(三)含有实验的课程,实验未达要求。

任课教师在正常考核前将不具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交学生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备案,并由学院通知学生。

上述被取消正考资格的学生,属旷课的不得直接参加补考,必须重修;属缺交作业、缺做实验的,必须补齐后,经任课教师认可,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给予补考。

第二十四条  大学英语课程的考核与成绩记载,按我校英语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体育课的考核,按《南京工业大学体育课考试细则》执行。一、二年级每学期均记载成绩,凡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对患有疾病或残疾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校医院出具证明,教务处批准后改上体育保健课,记载成绩时注明“保健”。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可参加下学期初学校组织的补考。考试违纪、作弊、旷考者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第六章  重 修

第二十七条 补考不及格者,要取得该课程学分必须重修。在重修课程与正常课程上课时间相冲突的情况下,学生可自学重修,但须办理免听或间听手续,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通知任课教师。但学生应按照课程要求完成作业和相关实验。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环节考核不及格者必须进行重修,重修的具体内容及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修成绩及绩点据实记载。

第二十八条 如因专业培养计划调整而无法选择相同课程重修时,学生可选择与原课程性质相同、总学分数高于或等于原课程的相近课程进行重修,按实际修读情况记载课程名称和成绩。改选课程须由学生申请,学院审批同意,教务处备案后方可进行选课。

第二十九条 考试及格但对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重修成绩及绩点以最高一次记载。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重选。

第七章 免 修

第三十条 修读学分累计达到培养计划规定且平均绩点≥3.5的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申请免修,但每学期限免1门。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含实验的课程和其他实践教学环节不可免修。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免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第17周填写“课程免修考试申请表”,交学生所在学院汇总,审核通过后转开课学院。

(二)开课学院汇总全校免修该课程的学生名单,并准备免修考试试题一份于放假前送教务处。

(三)在开课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教务处组织安排免修考试。

第三十二条 免修考试成绩≥75分者可获准免修,给予学分。成绩和学分绩点按考试成绩据实记载。

第八章 双学位  辅 修

第三十三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培养计划由双学位、辅修专业开办学院制定,报教务处批准。双学位专业总学分不低于50学分,辅修专业总学分不低于25学分。

第三十四条 入学满一学年且所修读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的在校本科生,可申请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一)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资格。

(二)完成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颁发学校的双学士学位证书

(一)获得主修专业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二)完成双学位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论文(设计)和其它教学环节,成绩合格。

第三十七条 具体事项参照《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双学位教育/主辅修制试行办法》执行。

第九章 交 费

第三十八条 学生培养费按《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校长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南京工业大学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